东莞抢夺罪案例参考一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
【案情】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东莞市虎门镇博头红绿灯时代门诊附近路段伺机抢夺。至凌晨3时许,魏某某见被害人刘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途经该处时,便跑上前抓住刘挂在肩上的挂包(价值30元,内有现金约2000元和价值1410元的三星牌手机1部),刘某某发现后驾车快速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魏某某再次窜至上述路段,再次对驾驶电动车途经该处的刘某某(携上述挂包及手机)实施抢夺未果。同月28日17时许及29日19时许,魏某某先后窜至上述路段刘某某经营的美宜佳便利店,分别拿了1包荷兰豆(价值3.5元)、1包面包(价值7元)及1包麻花饼干(价值3.5元)、1包小包装饼干(价值5元)后不顾店员阻拦,没有付账便逃走。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14年6月29日19时许,在便利店门口将魏某某抓获。
【判决结果】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东莞抢夺罪案例参考二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某
【案情】2015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一辆女装二轮摩托车来到东莞市东坑镇凤大村凤大桥路段物色伺机抢夺。期间,被害人2015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一辆女装二轮摩托车来到东莞市东坑镇凤大村凤大桥路段物色伺机抢夺。期间,被害人陈某戴着金项链和耳环经过上述路段,向某某遂徒步靠近陈某,然后抢走陈某的一条金项链(约价值2180元)与一只金耳环(约价值900元)。随后因摩托车无法发动,陈某上前拉住向某某,向某某挣脱后跳进旁边的河里,后被赶到的民警抓获。破案后,被抢财物未能起回。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法院还认定,向某某是累犯。
【判决结果】被告人向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东莞抢夺罪案例参考三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2015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王玲”的名义通过网络购买四台苹果6Plus16G手机(货到付款)。1月13日15时许,被害人快递员聂XX和同事将上述四台手机送货至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高顶古茶茶庄路口与周某某进行交易。过程中,周某某趁聂XX等人不备之机将其中的两台白色苹果6Plus16G手机(价值12176元)抢走并往旁边巷子逃跑。后周某某跑出不远即被聂XX等人人赃并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法院还认定周某某属犯罪未遂。
【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抢夺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第七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广东省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 20号),广东省抢夺刑事案件“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执行标准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十万元以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抢夺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35000元,工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4)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4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40万元不足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赳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抢夺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5)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
(10)多次抢夺的;
(11)因抢夺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栏目:深圳民间借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