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小平、朱友权与朱友权、潘林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陆小平、朱友权与朱友权、潘林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1号
原告:陆小平。
委托代理人:李佳俊,浙江凯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丹,浙江凯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友权。
被告:潘林娣。
被告:湖州三叶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创业大道188号2幢-4。
法定代表人:朱友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小平与被告朱友权、潘林娣、湖州三叶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小平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借贷
准许原告陆小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2803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诉讼费4723元,由原告陆小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岸娜

2015-03-17 17:4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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