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惠粉、沈安其与沈安其、吴亚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陆惠粉、沈安其与沈安其、吴亚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3号
原告:陆惠粉。
被告:沈安其。
被告:吴亚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惠粉与被告沈安其、吴亚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借贷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婷

2015-03-17 20:19: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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