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学与张建学、沈兴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学与张建学、沈兴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33号
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江涛。
委托代理人:许宏伟。
被告:张建学。
被告:沈兴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建学、沈兴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借贷
准许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岸娜

2015-03-17 20:19: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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