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35号
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江涛。
委托代理人:许宏伟。
被告:凌熠。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凌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借贷:
准许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岸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