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44号
原告:姚建荣。
被告:孙晓新。
被告:姚彩芹。
本院在受理原告姚建荣与被告孙晓新、姚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荣在收到我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
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其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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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 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