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捷、郭安心与郭安心、吴姜枝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钱捷、郭安心与郭安心、吴姜枝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湖吴环商初字第391号
原告:钱捷。
被告:郭安心。
被告:吴姜枝。
被告:湖州民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捷与被告郭安心、吴姜枝、湖州民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捷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安心、吴姜枝、湖州民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捷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借贷
准许原告钱捷撤回对被告郭安心、吴姜枝、湖州民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钱捷负担。
审 判 长  朱 河
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
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培玲

2015-03-18 03:32: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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