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金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吴环商初字第449号
原告:金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二里桥路57号。
法定代表人:俞锦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行,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神州四路239号航创国际广场c座2层。
法定代表人:蒋晓星,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金帆,该公司职员。
原告金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宝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丹萍独任审判。2014年12月25日,原告金洲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宝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本院于同月30日裁定予以准许。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1月5日裁定驳回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2015年2月2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洲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金洲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由于资金不足于2014年年初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利息为年息12%。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资金转账之日起算半年。同时,由重庆宝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连带担保,并约定担保期限为借款协议到期后2年。2014年3月4日,原告依约将借款转账给被告。现借款已到期,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2、归还自2014年3月4日至2014年12月4日的利息,按1%月利率计算,共计利息9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5日起直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1%月利率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借款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资金使用期限为半年,从该资金支付给被告帐户时起算;被告借款利息为年息12%;该借款由重庆宝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连带担保,如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则可抵扣原告应支付给重庆宝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权转让款,担保期限为借款协议到期后2年。2014年3月4日,原告依约将借款10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为此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各1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由资金出借给被告,并非以借贷牟利为目的,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约返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协议中约定“如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则可抵扣原告应支付给重庆宝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权转让款”之内容,本院认为,该承诺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具有选择性,而不是以该承诺约束债权人,故并不免除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至于原告于庭前撤回对重庆宝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要求被告承当还款责任之主张,因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原告撤回担保人而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深圳借贷
一、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金洲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限于本判决深圳借贷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金洲集团有限公司至款项清偿时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从2014年3月4日开始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深圳借贷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200元,减半收取4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8600元,由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深圳借贷,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岸娜

2015-03-18 05:18: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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