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湖吴环商初字第390号
原告:吴德章。
被告:郭安心。
被告:吴姜枝。
被告:郭庭峰。
被告:湖州民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德章与被告郭安心、吴姜枝、郭庭峰、湖州民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丽红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安心、吴姜枝、郭庭峰、湖州民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德章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借贷:
准许原告吴德章撤回对被告郭安心、吴姜枝、郭庭峰、湖州民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吴德章负担。
审 判 长 朱 河
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
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