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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民事案例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74号
原告:甄某。
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
诉讼费
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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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婷
2015-03-18 06:11: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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