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878号
原告骆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骆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骆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阎华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易代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