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7481号
原告韩建宇,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苟楠,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佳媛,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宇诉被告沈佳媛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以达成谅解,签订谅解协议书,原告韩建宇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建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建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2056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韩建宇负担。
审判员 韦建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邹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