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5893号
原告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胜利村马家湾社。组织机构代码75006474-0。
法定代表人赵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智勇,重庆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6319874-4。
法定代表人沈尧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高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焦兵,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东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碚区下坝路69号。
负责人喻云贵,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伟楠,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12日,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东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碚区东阳街道东阳村黄土湾社。
负责人张显华,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云华,重庆市北碚区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碚区东阳街道胜利村马家湾社。
负责人李安全,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云华,重庆市北碚区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 宇
人民陪审员  周筱梅
人民陪审员  李玉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娜

2015-03-23 21:43: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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