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351号
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经亲友和法庭劝解,决定暂时不申请离婚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进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给付。
审判员 赵佳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