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航讯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浦兴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案例

原告广州市航讯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浦兴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案例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初字第1042号
原告:广州市航讯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杨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建成,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亚玲,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浦兴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航讯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浦兴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航讯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35元,减半收取1,8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元平
代理审判员  尹忠烈
代理审判员  康思颖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春雨

2015-03-23 21:44:04 浏览:

本栏目: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上一篇:邵印超与刘春生、刘国英、刘菊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下一篇:原告广东海雄油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