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初字第248号
原告:梅钊。
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蓝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标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泳,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钊诉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贵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