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庆与江行运、江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林长庆与江行运、江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014号
原告林长庆,男,生于1962年4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被告江行运,男,生于1958年3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被告江坤,男,生于1988年6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被告祝喜同,男,生于1979年8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原告林长庆诉被告江行运、江坤、祝喜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长庆诉称:2013年10月23日,被告江行运、江坤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100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一年。我提供借款后,被告江行运、江坤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祝喜同在借条上签名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我数次向三被告索要借款,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行运、江坤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按年利率20%计付利息,被告祝喜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拖欠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本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江行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借贷关系可能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长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7.00元,退还原告林长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亚丽

2015-03-26 16:48:3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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