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14号
原告徐海涛,男,生于1970年12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县农业银行职工。
被告李德涛,男,生于1982年3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被告晏光珍,女,生于1984年3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海涛诉被告李德涛、晏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海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涛申请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海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海涛负担。
审判员 陈永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