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与李新兵、陶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陈军与李新兵、陶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055号
原告陈军,男,生于1971年11月8日,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朱光辉,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李新兵,男,生于1976年1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被告陶霞,女,生于1974年5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系被告李新兵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李新兵、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军因与被告李新兵、陶霞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
审判员  陈永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林学

2015-03-26 16:48: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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