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1965号
原告周连。
委托代理人黄海明,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斌。
被告刘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连与被告乔斌、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涛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三东路松雷大厦一楼2号、二楼商场的房产(房产证号HK028XXXXX),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查封被告刘涛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三东路松雷大厦一楼2号、二楼商场的房产(房产证号HK028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平山
审 判 员 冯 琳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温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