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越与张国斌与香港永佳利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翟越与张国斌与香港永佳利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4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代表人林海,行长。
被执行人张国斌。
被执行人翟越。
被执行人香港永佳利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崇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国斌、翟越、香港永佳利国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4)龙执字第24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国斌名下位于海口市海景路XX号海景花园E型公寓1号楼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230XXXXX号),被执行人张国斌已履行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国斌名下位于海口市海景路XX号海景花园E型公寓1号楼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230X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 雄
审判员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琦

2015-04-11 19:52:07 浏览:

本栏目: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上一篇:张明才与张文芳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下一篇:孙敏与王彬与蒙定业与王海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