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55号
申请执行人蒙定业。
被执行人孙敏。
被执行人王海霞。
被执行人王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定业与被执行人孙敏、王海霞、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敏、王海霞、王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在诉讼前以(2014)龙民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霞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XXX房产(证号:第8080号,房产信息登记在王海霞名下位于海口市面前坡新村三层楼)。经依法委托海南中明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估价鉴定,作出海南中明智房估字(2014)第XXX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地产的评估价为951747元。但被执行人孙敏、王海霞、王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拍卖被执行人王海霞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XXX房产(证号:第8080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健雄
审 判 员 许达海
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邢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