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893号
申请执行人梁小平。
被执行人海南凤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亚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梁小平与被执行人海南凤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终结本次对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健雄
审 判 员 张汉政
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邝道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