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树红与刘长民与汪风友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梁树红与刘长民与汪风友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二初字第1036号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锐,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其帅,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刘长民。
被告梁树红。
被告汪风友。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民、梁树红、汪风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长民、梁树红、汪风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715.5元,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宏业
审 判 员  贺静芳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元武

2015-04-11 19:52: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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