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黎与成兰兰与冯治军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姜黎与成兰兰与冯治军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二初字第1028号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锐,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其帅,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姜黎。
被告成兰兰。
被告冯治军。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黎、成兰兰、冯治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黎、成兰兰、冯治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宏业
审 判 员  贺静芳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元武

2015-04-11 19:52: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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