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498号
申请执行人曾繁彪。
被执行人孙法标。
被执行人吴琼霞。
申请执行人曾繁彪与被执行人孙法标、吴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书(2013)椰城证经字第4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执行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终结本次对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书(2013)椰城证经字第4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 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