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芳与徐志华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王兰芳与徐志华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二初字第1010号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锐,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其帅,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徐志华。
被告王兰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华、王兰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宏业
审 判 员  贺静芳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筱硕

2015-04-11 19:52: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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