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164-2号
申请执行人李娅。
被执行人周尔彬。
申请执行人李娅与被执行人周尔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尔彬与肖斌、周美达共有的位于海口市府城镇道客村1-11号定安小区第X幢XXX.23㎡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10)第00695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尔彬与肖斌、周美达共有的位于海口市府城镇道客村1-11号定安小区第X幢XXX.23㎡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10)第006955号]。
二、上述土地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