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与陈真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王艳与陈真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993-1号
申请执行人陈真明。
被执行人王艳。
申请执行人陈真明与被执行人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位于海口市国贸北路XX号怡景大厦X幢XXX房(房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64XXXXX号)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艳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艳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北路XX号怡景大厦X幢XXX房(房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64XXXXX号)。
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 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 琦

2015-04-11 19:52:1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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