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与杜竹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张军与杜竹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民二初字第1129号
原告杜竹君。
委托代理人罗勇,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
原告杜竹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军(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慧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勇、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因兴建厂房,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来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期间只向原告归还10万元,尚欠6万元未归还。被告委托夏艳负责厂房兴建具体事务,包括向承包方支付相关款项。2012年1月17日,原、被告及夏艳补签了《协议书》,约定以租金方式归还该笔借款。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归还该笔借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被告并没有委托夏艳兴建厂房,被告与夏艳是合作关系。二、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应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2012年1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与被告所持有的不一致。原告提交的证据多处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被告与龚泽贵签订了一份《工厂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海口市椰海大道高坡上村的兴建厂房项目承包给龚泽贵施工。2010年11月12日,原告将人民币60,000元支付到案外人夏艳的账户。2012年1月17日,原、被告及夏艳三方共同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原告2010年10月投资6万元在夏艳、被告共同兴建的厂房里;夏艳、被告同意按实际投资分配到的面积付租金给原告,原告按比例拥有厂房股份。月租金按市场价支付。该协议书落款处有夏艳及被告签名,被告在签名后书写:见证原告付6万元给夏艳。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答复询问及自行陈述的内容有:原、被告及夏艳已认识多年,故被告建厂房缺钱原告同意出借,之前出借过10万,一年多后被告不同意还款,原告以短信确认借贷关系,被告才将钱还给原告。本案的6万元也是因被告建厂房缺钱才出借的,因夏艳负责支付工程款,故口头协议由原告将借给被告的钱付给夏艳。被告答复询问及自行陈述的内容有:原告有向被告及案外人夏艳兴建厂房投资20万元的一项,初步计划投资10万元给夏艳,10万元给被告,但最终只给夏艳6万元。厂房是被告与夏艳一同兴建,夏艳的厂房建好搬进8个月后被告的厂房才建好。被告之前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收条,按理说本次6万元借款也应开具收条,但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开具的收条。被告投资兴建的厂房已于2011年4月份开始经营并收益,被告无需向原告分配厂房股份。
以上事实有《工厂施工合同》、《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案外人夏艳共同订立的《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方应遵照执行。《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兴建的厂房投资60,000元,按比例拥有厂房股份,故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应为合同纠纷。
《协议书》以及工商银行业务凭证,可相互印证原告确向案外人夏艳支付了人民币60,000元。根据被告的陈述,案外人夏艳建好厂房的时间比被告早8个月,被告厂房建好并对外经营的时间为2011年4月,故夏艳建好厂房的时间应为2010年8月。本案证据被告与案外人龚泽贵签订《工厂施工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11月11日,晚于案外人夏艳厂房建好的时间,故可合理推定原告向夏艳支付的60,000元与夏艳兴建的厂房没有关联性。原告付款的时间在被告订立《工厂施工合同》的次日,被告订立合同与原告付款在时间上有联续性,与《协议书》上载明的投资60,000元用于兴建厂房等内容可以相互印证。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支付60,000元的收款相对人为被告。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支付的60,000元为投资款,按投资比例拥有厂房股份,按月支付租金。但被告自2011年4月厂房建好并开始收益后均未依约向原告分配股份或支付租金,且被告亦当庭表示不需要向原告分配股份,即被告认为该款并非入股股金,原告认为该投资款实为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6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限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竹君返还人民币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张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周  慧  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辜美易(代)

2015-04-11 19:52:1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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