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二初字第965号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锐、陈其帅,分别为海南经和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李培军。
被告姜翠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军、姜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忠东
审 判 员 吴永红
代理审判员 宋玉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