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贞礼与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冯贞礼与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194-2号
申请执行人佘建军。
被执行人冯贞礼。
申请执行人佘建军与被执行人冯贞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款40000元。后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健雄
审 判 员  张汉政
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邝道黎

2015-04-11 19:52:2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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