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凌峰与林飞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邓凌峰与林飞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356号
申请执行人邓凌峰。
被执行人林飞书。
申请执行人邓凌峰与被执行人林飞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对另案被执行人王伯铭享有到期债权,且已申请本院查封了王伯铭所有的登记在第三人张天培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秀路XX号海南军区门诊西侧中保公寓XXX房、XXX房、XXX房(产权证号:HK368XXXXX、HK368XXXXX、HK368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冻结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林飞书与被执行人王伯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4)龙执字第2282号】的执行案款95万元及其逾期双倍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运坤
审判员  蒙 江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宣逸

2015-04-11 19:52: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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