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59-1号
申请执行人魏然。
被执行人张敏。
申请执行人魏然与被执行人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龙执字第3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敏名下的汽车(车牌号:AXXXXX,车辆识别代号:JF1SH95F3AG146XXXXX)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敏名下的汽车(车牌号:AXXXXX,车辆识别代号:JF1SH95F3AG146XXXXX)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 雄
审判员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