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宣妹与谢月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例

鲁宣妹与谢月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47-2号
申请执行人谢月琴。
被执行人鲁宣妹。
申请执行人谢月琴与被执行人鲁宣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二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鲁宣妹名下(共有人陶祚山)的位于文昌市清澜高隆湾白金路白金海岸1号X幢XXX房(产权证号:22xxx)的房产所有权。
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 雄
审判员 黄健雄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昕昕

2015-04-11 19:52: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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