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锐与陈恩虹与朱汉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王锐与陈恩虹与朱汉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2032号
原告陈恩虹。
委托代理人韩耀,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峰,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汉国。
被告王锐。
原告陈恩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汉国、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汉国、王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朱汉国、王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朱汉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息17500元,每月7日前由被告朱汉国向原告支付,被告王锐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当日,原告委托其丈夫王禄安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朱汉国在建行的账户支付了借款50万元整。被告朱汉国向原告出具《借条》,但至今不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特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朱汉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14年9月15日为人民币154190元。)二、被告王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朱汉国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被告王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朱汉国、王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朱汉国人民币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9月3日共3个月。月利息3.5%,被告朱汉国每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7500元。协议第五条对“借款担保”的主要约定为:被告朱汉国借款期间用万宁翠竹园施工保证金、施工三亚荣德花园受益作为担保,被告王锐用房屋等财产作为借款担保。协议第六条对违约责任的主要约定为:被告朱汉国逾期还款或预期付息,每日各补偿1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丈夫王禄安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向被告朱汉国汇款人民币500000元,被告朱汉国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收到原告借款500000元,于2013年9月3日前归还。原告及二被告未就协议约定的担保财产办理相应的担保登记手续,原告及二被告未明确约定被告王锐的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中国银行汇兑支付往帐凭证》、《借条》,原告结婚证,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就本案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被告朱汉国向原告借款的情况,有银行凭证、借条相互印证,可证明原告确向被告朱汉国出借人民币500000元的事实。《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朱汉国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9月3日,应向原告足额偿还借款500000元。《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期间月利息为3.5%,合年息42%。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约定的月3.5%利率支付利息,而2013年6月3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下年贷款利率为5.6%,四倍利率为年利息22%。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故原告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另,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朱汉国逾期还款应承担每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的违约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届期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本院亦参照借款期限内的法定最高利率22%计算借款期届满后原告的利息损失。
《借款协议》约定被告王锐就被告朱汉国的借款债务进行担保,但未就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王锐应就被告朱汉国应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一、限被告朱汉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恩虹偿还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2%计算,自2013年6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
二、被告王锐对被告朱汉国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陈恩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恩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42元,由被告朱汉国、被告王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少燕
代理审判员  周慧慧
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桑海新

2015-04-11 19:52: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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