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君与陈琳与陈琼与陈元与玉辉与殷云霞与张秋培与郑卫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陈君与陈琳与陈琼与陈元与玉辉与殷云霞与张秋培与郑卫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02-2号
申请执行人玉辉。
被执行人郑卫梅。
被执行人张秋培。
被执行人殷云霞。
被执行人陈元。
被执行人陈琼。
被执行人陈君。
被执行人陈琳。
申请执行人玉辉与被执行人郑卫梅、张秋培、殷云霞、陈元、陈琼、陈君、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款200759.21元。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终结本次对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 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琦

2015-04-11 19:52: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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