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珍来与杨旭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陈珍来与杨旭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债初字第638号
原告陈珍来。
被告杨旭明。
第三人林继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珍来与被告杨旭明,第三人林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本案按原告陈珍来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为群
审 判 员  李燕萍
人民陪审员  林 录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桑海新

2015-04-11 19:52:36 浏览:

本栏目: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上一篇:李登攀与张利平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下一篇:孟庆芬与张长亮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