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债初字第638号
原告陈珍来。
被告杨旭明。
第三人林继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珍来与被告杨旭明,第三人林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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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陈珍来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为群
审 判 员 李燕萍
人民陪审员 林 录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桑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