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36号
原告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辉。
委托代理人廖辉,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道言,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苏宾。
被告海口鑫华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
被告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孙辘堂,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唐伟勇,总经理。
被告孙辘堂。
被告李春桦。
被告陈褒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苏宾、孙辘堂、李春桦、陈褒丹、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长桥物流有限公司、海口鑫华龙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辘堂名下位于上海市
杨浦区沈阳路41弄百兴花园小区
(房产证号为:)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查封被告孙辘堂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沈阳路41弄百兴花园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芬
代理审判员 张子刚
人民陪审员 朱建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