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惠与洪梅与洪旭乐与徐志和与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符惠与洪梅与洪旭乐与徐志和与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404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旭乐。
被执行人符惠。
被执行人徐志和。
被执行人洪梅。
申请执行人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旭乐、符惠、徐志和、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旭乐、符惠、徐志和、洪梅在银行的存款280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健雄
审 判 员  许达海
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海文

2015-04-11 19:52:48 浏览:

本栏目: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上一篇:黄建新与刘秀云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下一篇:邓李琼与郑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