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和与林玮玮与邢会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林和与林玮玮与邢会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债初字第278号
原告邢会海。
委托代理人赵艳,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玮玮。
被告林和。
原告邢会海与被告林玮玮、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会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玮玮、林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林玮玮于2013年10月29日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40000元整,被告林玮玮承诺2013年11月29日还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自到期还款日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林玮玮还款,被告林玮玮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2014年5月3日,被告林玮玮就此笔借款重新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并由被告林和作为担保人。该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未偿还。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林玮玮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被告林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到庭未来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同时被告林玮玮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邢会海人民币人民币40000元整,定于2013年11月29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2014年5月3日,被告林玮玮与原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确认双方的上述借款,被告林和在借款合同上补充:林玮玮借邢会海肆万元,我保证卖房之后归还。尔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林玮玮至今仍未偿还。原告诉诸法院,双方成讼。
以上事实有借条、借款担保合同、转款凭证(个人历史交易明细)、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林玮玮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林玮玮作为债务人应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和系本案借款的担保人,依法对该笔借款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林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由于双方未对借款约定利息,故利息应从2013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一、限被告林玮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邢会海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林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为群
审 判 员  李燕萍
人民陪审员  付向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静

2015-04-11 19:52:52 浏览:

本栏目: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上一篇:陈光辉与柯惠蕴与林明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下一篇:海南大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国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雨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