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一般会向卖方人发布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等。《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做了规定,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邀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载明内容若同时满足以下四个特征,即:第一,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作出的;第二说明和允诺必须具体明确;第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第四,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此类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即被视为是一种要约,会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对缔约双方产生约束力,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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