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林与张锁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案例

张义林与张锁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案例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85号
原告:张义林。
被告:张锁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林与被告张锁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中,原告张义林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酒驾
准予原告张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义林承担。
审判员  王彩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杜 晶

2015-03-17 16:36: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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