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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林与张锁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案例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85号
原告:张义林。
被告:张锁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林与被告张锁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
南山
区看守所中,原告张义林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酒驾
:
准予原告张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义林承担。
审判员 王彩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杜 晶
2015-03-17 16:36: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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