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培林与梁森传与王丽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例

杜培林与梁森传与王丽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95号
申请执行人梁森传。
被执行人杜培林。
申请执行人梁森传与被执行人杜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龙民一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琼A3XXXX号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杜培林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一、查封被执行人杜培林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琼A3XXXX)。
二、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琦

2015-04-11 19:51:56 浏览:

本栏目: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上一篇:张建红与张运财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下一篇:刘和明与易玉连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