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95号
申请执行人梁森传。
被执行人杜培林。
申请执行人梁森传与被执行人杜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龙民一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琼A3XXXX号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杜培林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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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封被执行人杜培林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琼A3XXXX)。
二、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