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熊孩子”的话题再次成为网络热点。 跑到楼房高层,拧开消防栓,水淹电梯。从6月至8月19日,重庆市大渡口5个小区的15部电梯,被一名10岁左右的“熊孩子”用消防栓放水破坏,被迫停运。熊孩子这样一“折腾”,不仅给几个小区居民生活带来不便,还产生巨额修理费用。据大渡口区房管局物业科介绍,“熊孩子”的行为,致使每部受损电梯的修理费用可能高达1万~3万元。而就在上个月, 在西安市莲湖路,一辆停在路边的价值叁佰万元的奔驰越野车被一个小男孩用“钻头一样的东西”刻划,被车主当场抓住。稍前,长沙市一个熊孩子在小区一次性“批量”划伤了十几辆小车。 熊孩子的行为不可琢磨,又极具破坏力。熊孩子惹事儿后,家长总是以孩子还小不懂事来开脱。 吴律师在此提醒熊爸熊妈们:熊孩子真的不可以为所欲为。 一般来说,熊孩子都是几岁、十多岁的小孩子。法律上称之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熊孩子惹事儿造成损害的,熊爸熊妈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律责任当然就意味着要赔偿,而且不限于赔偿,包括其他的一些可能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例如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破坏财物的要恢复原状等。而年满十四岁至十六周岁的“大号”熊孩子,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还应当负刑事责任。 吴律师也善意提醒:虽然有些“熊”是孩子的一种天性,作为大人应允许孩子有“熊”的行为,但不能没有限度;如果一味溺爱放纵,只会让他们变本加厉。要给熊孩子立规矩,让他从小就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这个意识在孩子头脑中扎下了根,就会成为他的行为准则,形成自律。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看法,不代表凤凰湖北观点,仅供参考。 凰家大律师解读: **房源屡现诈骗 中介房东谁担责? 【凰家大律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彭畅 这是一个神奇的网站,是的,在这个网站上我们可以找房子、找工作、团购等。听起来确实让人省心好像确实很“神奇”,可是最近发生的事却让很多人不“省心”。近日,北京齐石先生(化名)爆料在**的“100%个人房源”上租房,却被骗取租金12000元。事实上,在**上租客被诈骗已经不是头一次发生。据媒体报道称,张女士此前在**认证过的“100%个人房源”上租房也被诈骗2万多元的租金和定金。于是有人说,可以**的先行赔付保障协议来处理,据**称他们的赔付额度为用户租房合同内规定的一个月租金,且最高上限人民币5000元。可是当纠纷真的出现时,当事人却充满了种种无奈。作为一名律师,从法律角度来为大家梳理一下其中的法律关系。 房东有责吗?事例中的“房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布虚假的租赁信息,骗取求租者北京齐石先生租金、押金12000元,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那么数额较大是多大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由此可见,达到了3000以上的,就意味着可能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而且该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还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可见,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的“房东”们,不仅可能就面临刑事处罚,而且还符合了从严惩处的情节。于是有人说,我只骗取3000元以下,就不会受到刑法处罚了,可是亲,不要忘了,不够刑罚的还有还有行政处罚等着你啊! 那么大家就会问:既然房东担责了,网站还有责吗?网站作为信息的审查者,同样难咎其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事后审查义务,而不是事前审查义务。 建议消费者在网上选择租房时,应核对出租人房屋产权信息、出租人身份信息认真核对,在物业、房管局处查询出租房屋居住、登记信息。**作为网络信息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在前端应该加大对信息审核的投入,在中端应该加强对删除信息的管理,为消费者维权和打击违法犯罪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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