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芹与林竹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林芹与林竹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萧商初字第491号
原告林芹。
被告林竹兢。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芹诉被告林竹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酒驾
本案按林芹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傅成祥
人民陪审员  李 松
人民陪审员  曹 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利娜

2015-03-17 16:36:3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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