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俊明诉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原告夏俊明诉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终字第247号
原告:夏俊明。
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蓝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标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泳,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俊明诉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俊明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俊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俊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贵宁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春雨

2015-03-23 21:43:55 浏览:

本栏目: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上一篇:原告官迪飞与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下一篇: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与被告广州市文婷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义隆橡塑有限公司、李文婷、陈建晖、广州市义隆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