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0002号
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镇北泉支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6959-8。
法定代表人刘馨,总经理。
被告梁小燕,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娜

2015-03-23 21:43:5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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