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立与长阳弘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刘成立与长阳弘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长阳民保字第00002号
申请人刘成立。
被申请人长阳弘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金炼,经理。
申请人刘成立因与被申请人长阳弘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阳弘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1600000元。申请人刘成立自愿以其所有的鄂E39633号雅阁牌小型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成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阳弘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1600000元。
二、将申请人刘成立所有的鄂E39633号雅阁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小玲

2015-03-26 16:48: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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