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长胜与张晓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戚长胜与张晓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267-2号
申请执行人戚长胜。
被执行人张晓旻。
申请执行人戚长胜与被执行人张晓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1)琼州证字第30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3)龙执字第52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晓旻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XX号中城新商住楼XXXB及XXXA房。现因该案在执行阶段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戚长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
解除被执行人张晓旻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XX号中城新商住楼XXXB及XXXA房(房产证号:HK242XXXXX号、HK242X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运坤
审 判 员  邢益伟
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诚东

2015-04-11 19:51: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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